网络连载作家的作品,该如何理清版权关系,这是个新问题。前段时间媒体对著名作家王蒙等人联名状告首都在线一事炒得沸沸扬扬,案子正在审理之中,到底谁胜谁负,人们正拭目以待。不过,笔者近日就“网络版权”之事,采访了网易公司、边邓伟作家及北京市版权局,采访中笔者发现,“网络版权”虽然是个新事物,但是只要网络与作家之间相互协调好,版权问题仍然不成为问题。
网易公司宣传部负责人尹燕告诉记者,他们与作家的关系比较清晰,公司要登载作家的作品,必须先与作家取得联系,然后签订协议,但这个协议的前提必须是,公司不付作家稿酬。作家愿意,公司为其开辟一个专门的版来刊载他的作品。这种合作方式是双向互利的,对作家来说,网络拥有最广大的网民即读者,拥有最快的传播速度,作家可以借此迅速推出自己的作品及至本人;对网站来说,可以借作家作品来增加广告的收入。双方等于各自为对方做了一次免费宣传,获得的是无形的利益。协议一签,网站并不限定作家出书的权利,并且他还可以跟其他网站再就同一作品签订同样的协议,根本不存在版权问题。
虽然网易明确提出不给作家稿酬,但作家边邓伟先生还是与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由网易无偿连载其小说《我是王》。对此,边邓伟先生谈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是自己提出无偿连载小说的,因为网络传播更为广泛,而且与书的传播毫不相关,当然电子版权仍然归作家本人。作家借网站来推出自己的作品,无形中为自己的书作了促销宣传,这也是免费作宣传的一种形式。不过,因为网络还是个新事物,我上网的初衷,最主要的还是玩一把,与广大网友一道同乐。对于前一阶段王蒙等人的官司,边先生认为,很可能有人在背后操纵,也是一种广告效应。
对“网络版权”这个老《版权法》不曾涉及的新课题,北京市版权局的负责同志认为,凡涉及版权的事,不管它是什么版权,都应该属于《版权法》管辖之列,因为《版权法》只认协议不认其他。一般来说,凡涉及作品刊发的,只要不是广告,就应该付稿酬,《版权法》虽未涉及“网络版权”,但它有自己的保护客体与主体,网络传播也是一种发表作品和传书形式。不过,若作家本人与网站有协议在身,那又当别论,《版权法》也坚持“合同在先”原则,签约认可是可以的。当然,对于“网络版权”这个新事物,《版权法》肯定还要在内容上做进一步的完善。